(2017)苏05刑终6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653赵德梅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德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终653号原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德梅,女,1987年9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云南省文山州西畴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德梅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7月21日作出(2017)苏0509刑初1073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原审被告人赵德梅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原审被告人赵德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德梅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经审查,上诉人赵德梅撤回上诉的要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德梅撤回上诉。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9刑初107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继华审 判 员 辛以春审 判 员 徐 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马瑞林书 记 员 戴 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