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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92民初20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李影与杨晓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影,杨晓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92民初2047号原告:李影,女,1974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查小芳,江苏常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晓锋,男,1970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和平北路11号。负责人:汪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聪,江苏通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对原告李影诉被告杨晓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苏0492民初204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苏0492民初204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5页第1、2行处“交强险限额内承担12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17021.53元”补正为“交强险限额内承担12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15021.53元”。审 判 员  夏慧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葛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