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7刑终2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曾浩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浩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琼97刑终284号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7)琼97刑终284号原公诉机关乐东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乐东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浩,男,1990年4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海南省乐东县人,住乐东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东县看守所。海南省乐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乐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曾浩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2017)琼9027刑初152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曾浩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判后,被告人曾浩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曾浩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曾浩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判认定上诉人曾浩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曾浩在上诉期满后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置,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曾浩撤回上诉。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琼9027刑初15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 灿审判员 杨 挺审判员 崔岱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波琼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