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9行审1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保定市徐水区国土资源局、王磊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徐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保定市徐水区国土资源局,王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609行审154号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徐水区国土资源局地址保定市徐水区政通路21号。法定代表人:王伶亚,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王磊,男,197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党员,住保定市徐水区。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徐水区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徐国土资)罚字(2017)第15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徐水区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4月19日作出了(徐国土资)罚字(2017)第1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认定:2016年6月,王磊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非法占用土地2.69亩建库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决定处罚:一、责令王磊60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69亩;二、没收王磊在2.51亩土地上新建的彩钢大棚一个,办公室一排,砖混大棚一个,平房一排,建筑面积878.74平方米,水泥硬化地面800.77平方米及其他设施;三、对王磊处非法占地罚款,建设用地每平方米19元,0.18亩计2266元,林地每平方米19元,2.51亩计31910元,2.69亩共计34176元。被执行人王磊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间未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未在指定期限内自觉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仍未履行,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徐水区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王磊作出的(徐国土资)罚字(2017)第159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申请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徐国土资)罚字(2017)第159号行政处罚决定,由保定市徐水区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春审 判 员 李建伟人民陪审员 张云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世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