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3民初47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西安高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焦作市建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高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焦作市建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4719号原告:西安高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祝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博,陕西静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作市建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李某,男。本院受理原告西安高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焦作市建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高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高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焦作市建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52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马 娆审 判 员  李 鑫代理审判员  刘霁月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