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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2民初20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张喜与国网吉林长岭县供电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喜,国网吉林长岭县供电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2084号原告:张喜,男,1973年6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长岭县前七号镇龙凤村二社。身份证号码222323197306121514。被告:国网吉林长岭县供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岭县长岭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722126087244A。法定代理人:彭书杰,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刚,安监部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卢亚东,吉林天德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喜与被告国网吉林长岭县供电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938元,减半收取469元,由原告负担;剩余469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陈 瑜人民陪审员 张 玥人民陪审员 孙 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建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