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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5民初116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金鹿客运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友宏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金鹿客运有限公司,蒋友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11666号原告:南京金鹿客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65295453U),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成园路211-1号。法定代表人:王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旭东,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华侨,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蒋友宏,男,1982年11月1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金鹿客运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友宏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金鹿客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南京金鹿客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叶 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曹钟允书 记 员  魏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