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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法执字第185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张某1、卫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张某1,卫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法执字第185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住济源市。被执行人张某1,男,1983年6月3日出生,住济源市。被执行人卫某,女,1984年11月2日出生,住济源市。本院在执行张某诉张某1、卫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某1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某1所有的车辆。二、被执行人张某1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张某1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律效力。审判长  赵凌青审判员  程保林审判员  赵 攀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晋洋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