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81执13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威支行与何佳骏、甘江、李艳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威支行,何佳骏,甘江,李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381执1359号申请执行人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威支行负责人:朱某某,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何佳骏,男,1979年11月13日生,汉族,宣威市人。被执行人:甘江,女,1987年10月9日生,汉族,宣威市人,。被执行人:李艳芳,女,1976年12月4日生,汉族,宣威市人。本院在执行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威支行申请执行何佳骏、甘江、李艳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7)云0381执1359号和(2017)云0381执1361号案。(2017)云0381执1359号申请执行的标的为351743.44元,(2017)云0381执1361号申请执行的标的为69903.49元。经双方和解:被执行人何佳骏、甘江自2017年9月起每月向申请人偿还人民币5000元,于每月15日之前存入申请人指定的账户;于2018年3月15日之前向申请人一次性偿还3万元;于2018年9月15日之前向申请人一次性偿还5万元;于2019年3月15日之前向申请人一次性偿还7万元;余下的本金和利息于2019年9月15日之前一次性还清。被执行人按以上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光庆审判员 张灿伟审判员 叶庆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会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