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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民初22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侯永刚与李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永刚,李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2271号原告:侯永刚。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袆琳,河北华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艳伟,河北华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连明,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侯永刚与被告李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侯永刚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永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永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00元,由原告侯永刚负担。审判员  夏正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晓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