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2执14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夏扣宝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扣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2执1426号被执行人:夏扣宝,男,1964年2月16日生,住盐城市大丰区。本院在执行(2017)苏0982刑初104号刑事判决书罚金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房屋、车辆以及银行存款等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苏0982刑初104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孙寿如审判员 刘旭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宗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