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602执保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大庆市金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大庆永磁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林增禄汤秀丽 林军 齐宇红王福新郑琦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市金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大庆永磁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林增禄,汤秀丽,林军,齐宇红,王福新,郑琦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2执保69号申请人:大庆市金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宝君,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大庆永磁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增禄,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林增禄。被申请人:汤秀丽。被申请人:林军。被申请人:齐宇红。被申请人:王福新。被申请人:郑琦雪。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市金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大庆永磁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林增禄,汤秀丽,林军,齐宇红,王福新,郑琦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7)黑0602民初270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执行诉讼中财产保全。执行过程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福新名下位于大庆市开发区学府花园**室房屋产权手续。查封期限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王福新名下位于大庆市开发区东风新村**室房屋产权手续。查封期限三年。现本案保全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黑0602民初270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凤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修雪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