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11民初14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苏怀福和李旭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怀福,李旭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11民初1412号原告苏怀福,男,1974年7月10日出生,住兰州市红古区。被告李旭东,男,1990年2月17日出生,住兰州市红古区。原告苏怀福与被告李旭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苏怀福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怀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怀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怀福负担。审判员 张德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武雅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