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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84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重庆斯迈特传媒有限公司与重庆芒果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斯迈特传媒有限公司,重庆芒果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8489号原告(反诉被告):重庆斯迈特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办事处紫荆路1号7号楼3-10-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9072159X1。法定代表人:陈利,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华,男,系原告(反诉被告)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少杰,重庆安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重庆芒果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迎龙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51736288N。法定代表人:谢春骄,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正,男,系被告(反诉原告)员工。原告(反诉被告)重庆斯迈特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重庆芒果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就本诉立案,于2017年8月22日就反诉立案。原告(反诉被告)重庆斯迈特传媒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重庆芒果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均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重庆斯迈特传媒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本诉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重庆芒果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反诉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重庆斯迈特传媒有限公司撤回本诉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重庆芒果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回反诉起诉。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4350元,减半收取计2175元,保全措施费1770元,合计394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重庆斯迈特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2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重庆芒果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春人民陪审员  李有忠人民陪审员  姜全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益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