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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民初37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大冶市鑫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毛建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冶市鑫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毛建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3789号原告大冶市鑫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大冶大道208号。法定代表人周国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鲲,湖北楚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毛建武,男,196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冶市鑫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毛建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冶市鑫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冶市鑫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冶市鑫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冶市鑫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国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