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24执3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薛久盛与被执行人孙长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解除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久盛,孙长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24执3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薛久盛,男,194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东宁市老黑山镇。被执行人:孙长有,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东宁市老黑山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久盛与被执行人孙长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7月5日作出(2016)黑1024执336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孙长有与妻子唐香芬共有的,位于东宁市老黑山镇某房屋。现申请执行人薛久盛向本院申请解除被执行人孙长有与唐香芬共有的上述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2016)黑1024执336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孙长有与唐香芬共有的,东宁市老黑山镇某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王传发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邵艳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迟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