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5民初38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童裕国与曹先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裕国,曹先敏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5民初3885号原告:童裕国,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童玉霞(系童裕国姐姐),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曹先敏,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原告童裕国与被告曹先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童裕国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童裕国自愿撤诉,其诉权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童裕国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童裕国负担。审判员 文子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汪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