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91民初13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湛江市强威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与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四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江市强威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四公司
案由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91民初1374号原告:湛江市强威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吴波。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迎,该管理人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诗雅,广东乐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四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法定代表人:李恒。原告湛江市强威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四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湛江市强威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申请缓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湛江市强威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梁宇妍人民陪审员 韩自强人民陪审员 张 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谢冠宇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