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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3768号

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河南盛世伟业医疗器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1702执3768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6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新村**号楼**号。被执行人河南盛世伟业医疗器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大道与纬五路交叉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刘喜荣,总经理。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河南盛世伟业医疗器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河南盛世伟业医疗器械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702民初203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盛世伟业医疗器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收入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职静梅

审判员 张建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申海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