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民初71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孙伟与白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伟,白海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7128号原告:孙伟,男,199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告:白海龙,男,198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原告孙伟与被告白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日立案。原告孙伟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伟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366.7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建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佳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