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91执17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何会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何会珍,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1执17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何会珍,女,汉族,1980年9月18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李勇,男,汉族,1975年02月27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高新支行与何会珍、李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0月9日委托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何会珍、李勇所有的位于南昌市东湖区北京东路339号住宅小区45栋2单元101室房产。2017年10月10日,赵清龙以957600元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南昌市东湖区北京东路339号住宅小区45栋2单元101室(建筑面积90.75平方米)房产的所有权归买受人赵清龙(身份证号)所有,南昌市东湖区北京东路339号住宅小区45栋2单元101室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赵清龙时起转移。买受人赵清龙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丽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侯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