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执15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陈金国、朱岳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金国,朱岳乾,朱蛟龙,张瑞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6执15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金国,男,195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被执行人:朱岳乾,男,19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被执行人:朱蛟龙,男,198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被执行人:张瑞洪,女,198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陈金国与被执行人朱岳乾、朱蛟龙、张瑞洪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浙0226民初57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执行款500000元、执行费7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2.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朱岳乾有车牌号为浙B×××××的车辆一辆,本院依法进行了轮候查封,但该车去向不明,尚未实际扣押。3.因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责令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朝阳审 判 员 李 斌审 判 员 林欣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何 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