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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3执55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方玉成与叶立宝、张远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玉成,叶立宝,张远庆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3执55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方玉成,居民。被执行人:叶立宝,居民。被执行人:张远庆,居民。本院在执行方玉成申请执行叶立宝、张远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09月2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张远庆在湖北省农村商业银行81×××0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1.11元,现因扣划案款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远庆在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81×××0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1.11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南金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丁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