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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3民初26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丁荣芝与李小人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荣芝,李小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2602号原告丁荣芝,女,1932年4月5日生,汉族,住正定县。委托代理人李贵贞,男,1964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田茹,石家庄市正定常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小人,男,1948年7月25日生,汉族,住正定县。委托代理人李元辛,男,1984年5月19日生,汉族,住正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荣芝诉被告李小人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丁荣芝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荣芝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40元。审判员 周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