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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初72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李飞与张吉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飞,张吉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7206号原告:李飞,男,199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饶敏,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星,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吉刚,男,196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崇富,重庆北碚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飞与被告张吉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0元,减半收取965元,由原告李飞负担。审判员 陶 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睿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