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1民初26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与刘春奎、刘金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刘春奎,刘金明,刘金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1民初261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住所地:乐陵市阜盛西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海燕,行长。被告:刘春奎,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乐陵市。被告:刘金明,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乐陵市。被告:刘金涛,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乐陵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诉被告刘春奎、刘金明、刘金涛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予以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保全被告刘金奎、刘金明、刘金涛价值54100元银行存款或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