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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2民初49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李海林与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南宁第六分公司、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林,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南宁第六分公司,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2民初4984号原告:李海林,男,197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南宁第六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长堽路179号盛天果岭项目地下二层。负责人:林长河。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西城区阜外大街1号四川经贸大厦负2层3号。法定代表人:罗志伟。案由:买卖合同纠纷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7年8月14日待裁事项:原告李海林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李海林负担。审判员  吴腾睿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宁文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