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54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天津市北辰区朝阳楼房管站与赵井贤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北辰区朝阳楼房管站,赵井贤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5496号原告:天津市北辰区朝阳楼房管站,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果园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江,站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悦,天津昊哲(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井贤,女,196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乐,男,199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系被告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北辰区朝阳楼房管站与被告赵井贤劳动争议一案中,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本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张兰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洪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