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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31执恢1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XX英、沈志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英,沈志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31执恢122号申请执行人XX英,女,1971年4月25日,汉族,荔浦县。被执行人沈志雄,男,197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荔浦县(现羁押荔浦看守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英与被执行人沈志雄关于债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高最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荔民初字第97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莫田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莫品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