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31执恢1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XX英、沈志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英,沈志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31执恢122号申请执行人XX英,女,1971年4月25日,汉族,荔浦县。被执行人沈志雄,男,197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荔浦县(现羁押荔浦看守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英与被执行人沈志雄关于债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高最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荔民初字第97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莫田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莫品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