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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1执16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瓦房店康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于锡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瓦房店康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锡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1649号申请执行人:瓦房店康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法定代表人:祝全鹏,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于锡滨,男,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瓦房店康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锡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2017)辽02民终7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瓦房店康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于锡滨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控,银行、证券、公安部车辆反馈,已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连世文代理审判员  沙雪峰代理审判员  由金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曲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