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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7刑初6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田伟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伟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7刑初651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伟伟(曾用名田伟脒),男,出生于湖南省洪江市,侗族,高中文化,在业,住湖南省洪江市。2008年10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9年3月1日刑满释放。2010年3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11月刑满释放。2015年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7]4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伟伟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振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伟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4年1月7日凌晨,被告人田伟伟去到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敬老院的饭堂,盗走被害人莫某一台42寸TCL液晶电视机。2.2014年1月7日14时许,被告人田伟伟去到被害人林某1位于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大塘街22-1B座某住宅内,盗走一台黑色联想电脑、一只储存罐(内有硬币200多元)、一个行李箱。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田伟伟八个月以上一年两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田伟伟在庭审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莫某、林某1的陈述,被告人田伟伟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送货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手印鉴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前科材料,前科情况查询表,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抓获经过和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田伟伟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田伟伟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本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田伟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伟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9日起至2018年4月18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曾巧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陆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