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25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立辉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辉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25刑初202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立辉,男,汉族,1979年6月1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21日被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宾检刑诉(2017)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立辉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宏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立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17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张立辉驾驶制动系统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黑A×××××号斯达-斯太尔牌重型自卸货车沿哈同公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宾县胜利镇中铁五局门前处,该货车越过道路中间线在道路左侧准备右转进入中铁五局院里时,与对向某向东驶来的被害人李某酒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恒胜无号牌摩托车相撞,发生致一人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李某符合生前因交通肇事致颅脑损伤合并肺损伤,中枢神经系统及呼吸系统功能障碍死亡。经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张立辉负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张立辉驾车肇事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张立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立辉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张立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无辩解。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7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张立辉驾驶制动系统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黑A×××××号斯达-斯太尔牌重型自卸货车沿哈同公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宾县胜利镇中铁五局门前处,该货车越过道路中间线在道路左侧准备右转进入中铁五局院里时,与对向某向东驶来的被害人李某酒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恒胜无号牌摩托车相撞,发生致李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摩托车乘车人孙某受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李某符合生前因交通肇事致颅脑损伤合并肺损伤,中枢神经系统及呼吸系统功能障碍死亡。经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张立辉负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张立辉驾车肇事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后,被告人张立辉与死者李某近亲属及伤者孙某自行达成和解,赔偿了死者李某近亲属及伤者孙某的经济损失,得到死者家属及伤者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张立辉主动投案的经过。2、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被告人张立辉的身源情况,案发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在辖区居住期间无前科劣迹。3、驾驶人信息查结果单:被告人张立辉有驾驶资格。4、和解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被告人张立辉与被害人李某近亲属自行达成和解,赔偿李某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1万元;赔偿被害人孙某8300元,得到被害人李某近亲属及被害人孙某的谅解。5、尸体检验鉴定意见:死者李某生前符合交通肇事致颅脑损伤合并肺脏损伤,中枢神经系统及呼吸系统功能障碍死亡。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张立辉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7、现场勘查笔录、草图及照片:事故现场状况。8、证人刘某1证言:其丈夫李某因骑摩托车被撞伤在宾县人民医院及哈医大医院住院治疗没治愈,李某在家中死亡的经过。9、证人龙某证言:2016年7月17日21时10分许,在单位门前听到有人喊救命,看到路上好像有货车,其打110、120。10、证人孙某证言:其乘坐由李某酒后驾驶的摩托车在胜利东中铁五局门前发生交通肇事,其头部皮外伤。其已与张立辉和解。11、被告人张立辉的供述:2016年7月17日21时左右,其驾驶黑A×××××号斯达-斯太尔牌重型自卸货车沿哈同公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宾县胜利镇中铁五局门前处,准备进入中铁五局院里时,与对向某向东驶来的摩托车相撞事后随伤者去医院又去的哈医大。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立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未能保证安全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立辉案后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死者近亲属及伤者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立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刘国平审判员  付俊民审判员  胡景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董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