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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2财保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平县支行、河北伟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平县支行,河北伟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森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邯郸市理想办公设备有限公司,薛印生,杜玉娟,韩保合,李改玲,许东霞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2财保64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平县支行负责人陈晓红,该行行长地址:广平县人民路东段委托代理人冯素燕,河北精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河北伟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保合,该公司经理地址:广平县城南工业区锦泰路西段路北被申请人河北森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艳彬,该公司经理地址:广平县城南工业区力尔大道南段路东被申请人邯郸市理想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雪颂,该公司经理地址:邯郸市丛台区联纺路65号被申请人薛印生,男,196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被申请人杜玉娟,女,196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韩保合,男196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被申请人李改玲,女,196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许东霞,女,196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平县支行与被申请人河北伟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森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邯郸市理想办公设备有限公司、薛印生、杜玉娟、韩保合、李改玲、许东霞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0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伟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森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邯郸市理想办公设备有限公司、薛印生、杜玉娟、韩保合、李改玲、许东霞名下的存款30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为了防止该财产的转移或灭失,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102条、103条、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伟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森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邯郸市理想办公设备有限公司、薛印生、杜玉娟、韩保合、李改玲、许东霞名下的存款30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焦丽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贺志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