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执21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刘艳方与胡斯楞、胡格吉乐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艳方,胡斯楞,胡格吉乐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2122号申请执行人:刘艳方,男,197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克什克腾旗巴彦查干苏木居委会。被执行人:胡斯楞,男,蒙古族,1980年12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克什克腾旗巴彦查干苏木哈登布拉格嘎查。被执行人:胡格吉乐图,男,蒙古族,1974年8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克什克腾旗巴彦查干苏木居委会。本院在执行刘艳方与胡斯楞、胡格吉乐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在执行过程中刘艳方申请撤回对胡斯楞、胡格吉乐图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425执21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穆艳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