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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3执3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李然与王奔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然,王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3执371号申请执行人李然,男,汉族,1972年12月28日生,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王奔,男,汉族,1985年1月1日生,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执行李然与王奔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法院扣划被执行人王奔银行存款1036.9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李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203民初44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家红审判员  冯 锐审判员  姜云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源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