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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2执3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程步军与被执行人高涛支付令一案的冻结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步军,高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2执3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程步军,男,51岁,汉族,万荣县居民。被执行人:高涛,男,47岁,汉族,万荣县居民。本院在执行程步军与被执行人高涛支付令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高涛在高村信用社的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涛在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村信用社的存款账户,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董殿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玉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