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1民初30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河南佰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南东方华宸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佰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河南东方华宸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1民初3063号原告河南佰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荥阳市洪界村五龙工业园区。委托代理人禹群超、张萌(实习),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河南东方华宸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杞县城郊乡张洼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佰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东方华宸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佰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佰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东方华宸建材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原告河南佰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佰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20元,减半收取61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洪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崔春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