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56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郑成与郑艳、朱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成,郑艳,朱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2民初5657号原告:郑成,男,198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郑艳,女,198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朱丹,女,198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郑成诉被告郑艳、朱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郑艳偿还原告借款3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12月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被告朱丹对借款本金3万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12月3日,被告郑艳向原告借款3万元,约定:月息2分,还款日期为2017年3月3日。被告朱丹为上述借款本金3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艳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成借款本金3万���及利息(以3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转付。二、被告朱丹对第一项的借款本金3万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艳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25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郑艳、朱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敏人民陪审员 吴旭特人民陪审员 陈少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郑力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