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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4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陆高伟与杨翠云、吴汉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高伟,杨翠云,吴汉松,吴杨保,黄俊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04民初171号原告:陆高伟,男,1974年9月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被告:杨翠云,女,195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被告:吴汉松,男,195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未出庭)被告:吴杨保,男,198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被告:黄俊芳,女,1985年6月18日出生,苗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原告陆高伟诉被告杨翠云、吴汉松、吴杨保、黄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2017年10月11日,原告陆高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陆高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公告费700元,共计1225元,由原告陆高伟兵负担。审 判 长  汝 磊人民陪审员  黄柳明人民陪审员  胡忠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覃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