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424执1935号被拘留人:曹兆春公民身份号码:×××6151本院在执行张力与曹兆春、蒋周良(2017)浙0424执193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曹兆春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