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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民初73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7331江苏鹰游纺机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乘福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鹰游纺机有限公司,佛山市乘福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7331号原告:江苏鹰游纺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开发区振兴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国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浩谦,江苏海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乘福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村头坦田工业区康宝路1号。法定代表人:杨国铿,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江苏鹰游纺机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乘福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江苏鹰游纺机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鹰游纺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鹰游纺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2元,减半收取1081元,由江苏鹰游纺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孟善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武 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