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民终6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内蒙古佳辉硅化工有限公司与广州新普利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内蒙古佳辉硅化工有限公司,广州新普利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民终6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内蒙古佳辉硅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察哈尔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闫吉英(已故),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州新普利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长湴白沙水路**号F4首**层。法定代表人:莫新来,总经理。上诉人内蒙古佳辉硅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新普利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晋中中法商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内蒙古佳辉硅化工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内蒙古佳辉硅化工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菊萍审判员 杨如珍审判员 车俊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