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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3民初11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原告贺某某与被告胡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胡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03民初1121号原告:贺某某,男,1994年8月9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住宝塔区李渠镇杨兴庄村164号,农民。被告:胡某某,男,现年约40岁,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墩滩圣花园。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诉被告胡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诉。案件受理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审判员  谢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姬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