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97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与李丽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李丽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9728号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银龙A区宾王路6号。法定代表人:张建民,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锁鸿,浙江智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丽珍,女,199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丽珍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奇进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现住址不明,本院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锁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掌中数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于2014年5月5日签订的《零预存话费租机协议书》;2、被告支付协议内剩余入网月的最低消费额6069元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3、被告赔偿本案律师代理费3300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5月5日,原、被告签订《零预存话费租机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被告参加原告推出的零预存话费租机活动,原告向被告提供苹果手机一台并随机赠送号码一个,号码为189××××7878,被告保证此号码在协议签订之日起在网时间不少于24个月,每月保底消费289元;被告停机2个月仍未缴纳欠费的,原告有权将该号码作销号处理,并收回重新利用;被告违约或提前终止本协议,则应全额支付协议内剩余入网月的最低消费,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00元;被告未主动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告为主张权利所支出的费用由被告承担。然而,原告赠送的号码189××××7878于2014年8月22日处于停机状态,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为此,原告发函并上门告知被告要求被告支付协议内剩余入网月的最低消费额、赔偿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但被告置之不理,遂成讼。被告李丽珍未有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协议书一份,以证明原被告合同关系的事实。证据二,拆机证明一份,以证明被告在本案协议里绑定的电信号码的消费情况。证据三,委托代理合同一份及律师费发票一份,以证明原告因本案主张权利增加诉讼成本的事实。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其对自己享有的质证等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对原告提供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一家主营数码产品、手机、电脑机配件批发、零售的企业。为拓展业务,原告与通信运营商签订协议,由其面向消费者推出了零预存话费提供手机的租机业务。2014年5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零预存话费租机协议书一份,约定:一、原告向被告提供苹果5S手机一台(串号35881005328384),市场零售价为5288元;二、原告随机赠送被告号码一个,号码为189××××7878,被告保证此号码在协议签订之日起在网不低于24个月,每月保底消费289元,被告停机2个月仍未缴纳欠费的,原告有权将该号码作销号处理并回收重新利用;三、如被告出现违约或提前终止本协议的,则应全额支付协议内剩余入网月的最低消费(如入网10个月停机的,则应补足剩余14个月),除此之外,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00元,手机归被告所有;四、被告违约未主动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告为主张权利所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等)由被告承担;……协议签订后,被告领取了苹果5S手机一台和189××××7878号码一个,涉案号码在网3个月时间,之后被告未再按约存入话费,涉案号码停机,并于2014年12月25日拆机。另查明,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律师代理费2500元。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签订的零预存话费租机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原告已按约将手机及号码交付给被告,被告也应当按照约定保证号码189××××7878在网24个月。然而,被告在交纳3个月话费后就没有再继续交纳之后的话费,以致189××××7878号码断网停机,经原告催告后,被告仍未履行,应当认定被告已构成根本违约。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责任,根据协议确定,如被告出现违约或提前终止协议的,则应全额支付协议内剩余入网月的最低消费(如入网10个月停机的,则应补足剩余14个月),除此之外,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00元,考察上述约定,即使189××××7878号码已经停机断网,被告仍需补足剩余月份的最低消费,说明被告承担上述违约责任无需以移动通信服务继续存在为前提,考虑合同法对于违约责任的类型规定,被告仍需全额支付剩余入网月的最低消费亦属于违约金的范畴,而法律对此并无禁止,故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被告仅交纳了3个月的话费,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剩余入网月的最低消费6069元及违约金3000元,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依约要求被告支付其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亦符合法律规定,但上述费用应当以原告实际支出的数额为准,现原告提供的代理费发票金额为2500元,故对超出部分的律师代理费,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对原告诉请中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和被告李丽珍于2014年5月5日签订的《零预存话费租机协议书》。二、被告李丽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剩余入网月最低消费6069及违约金3000元,共计9069元。三、被告李丽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500元。四、驳回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元,由被告李丽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奇进人民陪审员 丁国嵘人民陪审员 侯化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余晓雯?PAGE*MERGEFORMAT?5?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