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81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被告人汤秀军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秀军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481刑初130号公诉机关:兴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秀军,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兴城市东福金色假日*号楼项目负责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现住兴城市。因本案于2015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1月28日被批准逮捕,于2016年2月6日被取保候审,后于2017年9月18日被决定逮捕,并于2017年9月20日被抓捕到案。现羁押于兴城市看守所。兴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刑诉(2017)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秀军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丛翔宇、李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秀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兴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29日,被告人汤秀军承包了兴城市东福金色假日住宅楼6号楼工程,并与发包方约定以所施工的住宅楼折抵工程款。发包方在施工过程中交付了11套商品房折抵工程款,价值约为人民币381万元,但汤秀军未足额向工人支付工资。截至至2015年11月,汤秀军拖欠工人工资共计938959.67元。同年12月10日,兴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汤秀军一日内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曹某替汤秀军支付10万元,但剩余部分汤秀军拒不支付且于事后逃匿。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交了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证人王某、李某、姚某等证人证言;被告人汤秀军的供述与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汤秀军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且逃匿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秀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其辩解:不是事实,我没有拒不支付,我当时支付了90多万,后来我又支付过,一共支付了110多万元,就差20万元,后来拘留我的时候我又拿出来20万元。工资都给了,我不懂法。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9日,被告人汤秀军承包了兴城市东福金色假日住宅楼6号楼工程,并与发包方约定以所施工的住宅楼折抵工程款。发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向其交付了11套商品房折抵工程款,价值约为人民币381万元。被告人汤秀军分别于2015年9月7日、10月8日向工人支付钱款共计人民币20万元,其余所欠工资汤秀军未向工人足额支付。截至到2015年11月,汤秀军拖欠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938959.67元。2015年11月27日,邓某等110名工人向兴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投诉汤秀军拖欠工资。2015年12月10日,兴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兴劳令字[2015]第73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汤秀军于一日内支付所拖欠农民工工资。该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由被告人汤秀军的管理人员李某于同日代为签收。同日,曹某替汤秀军支付10万元,但剩余部分汤秀军在限期届满后仍拒不支付。2015年12月11日,兴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兴劳社案移字[2015]9号案件移送书以汤秀军触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该案移交给兴城市公安局。兴城市公安局于2015年12月15日决定对该案立案侦查。2015年12月17日,兴城市东福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了人民币50万元。同日,被告人汤秀军支付了人民币14万元。2016年1月26日被告人汤秀军支付了人民币18万元。2016年1月28日,被告人汤秀军支付了人民币2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查获经过等,证实本案案件来源、侦破过程及被告人到案情况等。2、被告人汤秀军供述,他承包了兴城市东福假日小区6号楼整体共27层。他没有建筑施工的资质,是挂靠在辽宁省奥林体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奥林公司与东福假日小区的开发商东福地产签署的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完工验收之后给他楼房顶全部工程款。他和王某劳务队签有劳务合同,合同中说明封顶后给王某一部分工程款,完工后给王某全部工程款。2015年6月16日他们进场开工的,合同要求10月1日完成。2015年7月份因为甲方的原因停了两个半月的工,这期间他答应农民工给他们点误工费,他与王某签署的合同中有记载。2015年9月又复工开始干活,2015年11月底停工的。按照他们现场管理人员李某的计算,他应支付王某劳务队120万的农民工的工资。停工之前他已经给了王某20万元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12月份王某与农民工到劳动部门投诉他拖欠农民工工资,他筹集24万元钱通过劳动局支付给农民工。12月18日,由劳动局和公安局协调东福假日开发商筹集50万元钱通过劳动局支付给农民工,这50万元起那应该算在东福假日给他的拨款内。目前他还欠王某劳务队工人工资约26万元。劳动局给他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他没在当地,12月10日他的管理人员替他签收的,劳动部门也打电话通知他了。收到《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后,因为手里没有钱,所以没有完全支付。3、证人王某的证人证言,证实汤秀军是兴城市东福假日6号楼的整体承包人,他从汤秀军手中承包了兴城市东福假日小区6号楼工程的21层至27层、屋顶的一次、二次结构、1-27层的二次结构。2015年4月份开始在东福假日小区6号楼施工,他们约有十个班组,涉及一百分多工人。他和汤秀军有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数量按现场实际平方米,工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价款为610元。2015年4月6日至8月30日竣工,主体封顶后付主体工程款的75%,验收完毕付总的金额85%,二次结构完工另付97%余款90天内全部结清。他们2015年11月15日停工的,现在剩下二次结构中的19层至27层的抹灰和1到27层地面没有打。他们现在完成有259万元的工程量,没有完工的已经扣除,另外误工费有102万。以上的数额是汤秀军的现场管理人员李某按照实际的工程平方米和工程单价计算的完成工程量。误工费按照合同约定结算的102万元,汤秀军认可签字的有26万元。汤秀军于2015年9月、10月7日给他共计拨过20万元的工程款,这20万元钱他用于租赁塔吊费用7万元,租赁电梯费用2万多元,还有其他耗材2-3万元,剩余的都发给工人了。扣除给的这20万元钱和2015年12月10日又给他的10万元钱,汤秀军还欠229万元。259万元中有多少是人工费他没有计算清楚。4、证人祖某的证人证言,证实2015年8月5日,他带了12个人到东福假日6号楼工地打工,一直干到2015年9月15日左右,一共产生了64150元的人工费,大约在2015年中秋节左右,承包工程的王某向他支付了一部分工资,目前还拖欠他39800元工资没给他,不少工人都没有得到劳动报酬。王某说因为建筑商汤秀军没给钱,现在没钱给他们开工资,这个工程是王某从汤秀军那里承包过来的。5、证人张某的证人证言,证实他是兴城市东福假日小区6号楼外架工承包者,该工程是王某从汤秀军手里承包后再转包他的。他是2015年4月9日开始的,7月份因为汤秀军给不上混凝土的钱所以停工了,9月份复工的,干到2015年11月20日停工的。王某共拖欠他工资191600元,他有王某签字的工资表,停工期间应该支付给他41600元的工资。因为汤秀军不给王某工程款,所以王某就没钱给他们工资。6、证人王某1的证人证言,证实他带了8个农民工在兴城市东福假日小区6号楼建筑工地施工,王某拖欠他们20万元工资没钱给,因为该工程的整体承包人汤秀军拖欠王某工程款、人工费没有给。7、证人张某1的证人证言,证实他和他媳妇在东福假日工地干活,王某欠他和他媳妇68000元工资钱。王某说他没钱,因为建筑商汤秀军没有给王某工程款。8、证人徐某1的证人证言,证实2015年4月10日左右,他带了7个木工到东福假日工地干活,王某欠他带的木工班约12万劳动报酬没有支付,一共欠他们四个木工班工人大约42万元劳动报酬没有支付。王某说他没钱,因为建筑商汤秀军没有给王某工程款。工地上其他工人的劳动报酬也一直欠着没有支付。9、证人徐某2的证人证言,证实他和夏坤在东福假日工地负责放线测量,他们从2015年4月20日干到2015年12月10日,王某欠他和夏坤工资9万元工资钱。10、证人王某2的证人证言,证实他是东福假日工地的电工,他从2015年3月19日一直干到2015年11月20日,王某是东福建筑工地的劳务包工头,王某欠他7000元劳动报酬没有支付,工地上有很多工人的劳动报酬也一直没有支付。王某说他没钱给他开工资,因为建筑商汤秀军没有给王某工程款。11、证人李某1的证人证言,证实他从王某手中承包东福假日6号楼的混凝土工程,王某一共欠他181716元人工费,因为6号楼的整体承包商汤秀军没有钱。12、证人邓某的证人证言,证实2015年4月份他从王某手里承包了东福假日6号楼二次结构工程,王某共拖欠他100万元二次结构的人工费。他们没有开过工资,他有东福假日小区6号楼工资表为凭证。东福假日的实际承包人是汤秀军,汤秀军分包给王某的。13、证人李某的证人证言,证实他是兴城市东福假日6号楼施工现场的生产经理,汤秀军用辽宁奥林体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质在兴城市东福假日工地承包6号楼的工程,汤秀军是东福假日工地工程的实际负责人,是建筑商。他是6月份来到兴城东福假日工地工作的。2015年4月份,王某和汤秀军签订了承包东福假日6号楼21层-27层主体工程和1层-27层的二次结构工程。在工程进行过程中,因为汤秀军和北方混凝土供货商发生经济纠纷造成停工,纠纷解决后准备再次开工时,王某提出让汤秀军拿钱给工人开一部分工资,这时汤秀军先后两次给过王某20万元工程款,是以给工人工资的名义给王某的,一次是在2015年9月,一次是在2015年10月。王某承包工程后共完成了260万左右的工程量,其中主体工程量完成了1537250元,二次结构部分完成了1061612.6元,这260万元中有120万元是工人工资。汤秀军一共给王某30万元钱,以前给的20万元,今天因为工人讨要工资,通过劳动局汤秀军又给王某10万元工人工资。14、证人秦某的证人证言,证实他是兴城东福假日工地额塔吊司机,他从2015年9月8日开始一直干到2015年11月26日,王某欠他12050元工资没有支付。王某说他没钱,因为建筑商汤秀军没有给王某工程款。15、证人刘某的证人证言,证实她和她女儿刘某负责东福假日建筑工地的后勤和做饭,王某还欠她和她女儿一共12万元工资没给。16、证人张某3的证人证言,证实他和他父亲沈某1是兴城东福假日小区工地上的修补工,他们从2015年5月开始一直干到11月20日完工,王某欠他们工资66900元没给。17、证人曹某的证人证言,证实他是辽宁奥林体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现场经理,他在兴城市负责丽汤和东福假日两个工地的现场管理。他们公司是通过招标获得丽汤和东福假日的两个项目。汤秀军为了在辽宁境内施工,与他们公司合作。2013年11月29日,针对东福假日6号楼工程,奥林公司与汤秀军签订《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作协议书》,汤秀军使用他们奥林公司的建筑施工资质、转账户头,向他们公司缴纳总工程款1%的管理费。东福假日6号楼工程的实际承包人是汤秀军。合同约定东福地产只给汤秀军房子,东福地产一共给了汤秀军11套房子,都是抵工程款。东福与奥林公司或汤秀军签的《“金色假日”商品房认购协议书》。2014年7月1日,东福地产抵汤秀军四套房子,27层四户共404平方米,单价3800元每平方米,约150万。2014年9月14日,东福地产抵汤秀军房子3套,9-1、20-2、20-3约286平米,抵85万元。2015年1月26日,东福地产抵汤秀军房子23层4套,404平方米,单价3600元,抵款约143万。东福与汤秀军的房屋认购协议上有的是他们公事法人用印,有的是他和汤秀军共同签字,都是生效的。东福和汤秀军都认可,房子都是抵给汤秀军的,他签字就是代表公司见证。他身份证上登记叫曹某,但平时签名都签曹某某。18、证人姚某的证人证言,证实他是兴城市劳动局劳动保障监察室的副主任。他单位于2015年11月27日接到东福假日6号楼工地民工投诉汤秀军拖欠民工工资未支付后,多次联系汤秀军,要求其将拖欠民工工资一事尽快解决,但是汤秀军以人在外地为由未解决该问题。在此期间汤秀军一直未到他单位说明情况,他单位于2015年12月10日向汤秀军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其在限期内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他单位下达该决定书后一直无法联系上汤秀军,也不知其身在何处,该决定书由汤秀军工地现场经理李某签收,转给了汤秀军。汤秀军一直不接他们电话,也不知去向,后来通过微信联系到汤秀军,汤秀军以在外地筹款为由不到他局配合他单位工作,在此后也再也联系不上汤秀军了。从他局接到民工投诉直到汤秀军被公安机关抓获,汤秀军从未到他局说明拖欠民工工资一案的详细情况。19、兴劳令字[2015]第73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证实2015年12月10日,兴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兴劳令字[2015]第73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决定责令汤秀军于一日内支付所拖欠农民工工资120万元(以双方核定数额为准)。20、兴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兴劳社案移字[2015]9号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证实因汤秀军未在限期内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兴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2月10日将该案有关材料移送兴城市公安局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侦查等内容。21、辽宁奥林体育工程有限公司兴城市东福假日小区6号楼主体部分认证明细单、二次结构部分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明细单、主体部分工程量结算单,证实李某与王某双方确认并签字的工程量明细情况。22、“金色假日”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六份,证实开发商兴城市东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日、2014年9月17日、2015年1月26日将位于兴城市钓鱼台办事处钓鱼台路的“金色假日”楼盘6号楼27-1、27-2、27-3、27-4、9-1、20-2、20-3、23-1、23-2、23-3、23-4号共计11套房屋以约310万元的价款给了汤秀军,用于抵顶工程款,并签订了“金色假日”商品房认购协议书。23、补充协议书,证实2013年11月25日,兴城市东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与辽宁奥林体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方)就“东福金色假日”住宅楼6号楼工程签订建设施工承包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工程概况、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工程结算方式、付款办法等内容,其中付款颁发中约定:乙方垫资施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进行决算付款,甲方将乙方所施工的住宅楼(扣除已团购的部分)抵付工程款。24、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作协议书,证实辽宁奥林体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铭范分公司(甲方)与汤秀军(乙方)于2013年11月29日就东福金色假日住宅楼6号楼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作协议书。25、兴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汤秀军支付王某工资款项说明,证实2015年12月10日曹某某支付给王某10万元,2015年12月17日东福地产支付给王某50万元,2015年12月17日汤秀军支付王某14万元,2016年1月26日汤秀军的施工现场负责人李某送来18万元,1月28日送来2万元。在劳动局保障监察监督下,共发放农民工工资94万元。农民工同意余下工程款等汤秀军和王某对该项目工程质量重新确认后支付。26、兴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汤秀军案件说明情况,证实汤秀军的施工现场负责人李某于2015年1月26日送来18万元;李某给劳动局出具的拖欠工资120万元数额是总拖欠工资额(1月26日送来北京华诚永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该项目工程概预算书人工费为1138959.67元);汤秀军在拘留前,监察员联系他时,他说在河北筹钱,劳动监察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是由他的施工现场负责人李某代收。27、收条五张,证实2015年10月8日王某收到辽宁奥林体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万元;2015年9月7日王某收到辽宁奥林体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万元;2015年12月17日王某收到汤秀军汇来的工地工资款14万元;2015年12月17日王某收到东福房地产开发公司汇来的农民工工资50万元;2015年12月10日王某收到曹某某汇来的农民工工资10万元。28、工程概(预)算书,证实东福假日商住小区6号楼工程经过核算,其中人工费合计1138959.67元。29、兴城市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经该局调查,汤秀军的11套房屋手续只有在证据材料卷中“金色假日”商品房认购协议书,无其他房屋手续。30、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汤秀军的年龄、户籍等情况。31、前科劣迹查询及审核记录,证实被告人汤秀军于2015年2月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兴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32、在逃人员登记表,证实在2015年12月15日被告人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刑拘在逃,并于2015年12月24日被抓获。上述证据,已经庭审质证、认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汤秀军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又鉴于被告人在本案立案前已部分支付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在本案提起公诉前已全部支付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汤秀军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此款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葫芦岛市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审 判 长 崔宝民审 判 员 刘 薇人民陪审员 郭欲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邢 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