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60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住所地义乌市稠州北路500号,组织机构代码:X0972805-7。法定代表人郑希武。被执行人李小斌,男,1978年10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大丰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李小斌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国土部门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光潮执行员 王志宏执行员 龚凌槐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子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