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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92刑初3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宋泽民、宋万祥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泽民,宋万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92刑初36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泽民,男,1967年7月24日出生于江苏省常州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曾因赌博,于2004年12月29日被原常州市公安局戚墅堰分局罚款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10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被告人宋万祥,男,1965年11月26日出生于江苏省常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曾因犯盗窃罪,于1987年12月30日被原武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10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常经检诉刑诉〔2017〕3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泽民、宋万祥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玉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泽民、宋万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9月11日凌晨,被告人宋泽民欲至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剑湖村委东夏庄村28号盗窃被害人陆某放在门口的树根茶几1张(价值人民币3000元),因茶几较重,遂让被告人宋万祥帮忙抬茶几。2时30分许,被告人宋泽民、宋万祥一起至上述地点,趁无人之际将茶几窃走以供被告人宋泽民使用。案发后,赃物已由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宋泽民处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归案后,被告人宋泽民、宋万祥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泽民、宋万祥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物证赃物照片;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遥观派出所民警出具的发破案、抓获经过;被害人陆某的陈述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搜查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监控录像。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泽民、宋万祥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宋泽民、宋万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宋泽民、宋万祥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泽民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自2017年9月13日起至2017年11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被告人宋万祥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自2017年9月13日起至2017年11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上列二被告人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余曰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荣玉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