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602执保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柴文菊诉金庆德、李国萍、李国丽、储革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文菊,金庆德,李国萍,李国丽,储革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2执保67号申请人:柴文菊。被申请人:金庆德。被申请人:李国萍。被申请人:李国丽。被申请人:储革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文菊与被告金庆德、李国萍、李国丽、储革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7)黑0602民初106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执行诉讼中财产保全。执行过程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金庆德名下开立于昆仑银行乘风支行工资卡,冻结金额15万元。冻结期限一年。二、冻结被申请人李国萍名下开立于昆仑银行乘风支行工资卡,冻结金额4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三、冻结被申请人李国丽名下开立于昆仑银行乘风支行工资卡,冻结金额35万元。冻结期限一年。四、冻结被申请人储革生名下开立于昆仑银行乙烯支行工资卡,冻结金额4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五、查封被申请人李国萍名下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创业城居住区**室房屋手续。查封期限三年。六、查封被申请人储革生名下位于大庆市东风新村**室房屋手续。查封期限三年。现本案保全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黑0602民初106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凤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修雪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