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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7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叶华丽、熊文涛等与麻城市永丰采石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华丽,熊文涛,麻城市永丰采石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782号原告:叶华丽,女,198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湖北省麻城市,原告:熊文涛,男,197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湖北省麻城市,委托代理人:付文斌,湖北伟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麻城市永丰采石场法定代表人曾凡华,该采石场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华丽、熊文涛诉被告麻城市永丰采石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华丽、熊文涛撤回起诉。审判长  郭显宏审判员  蔡永光审判员  罗 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永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