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7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叶华丽、熊文涛等与麻城市永丰采石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华丽,熊文涛,麻城市永丰采石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782号原告:叶华丽,女,198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湖北省麻城市,原告:熊文涛,男,197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湖北省麻城市,委托代理人:付文斌,湖北伟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麻城市永丰采石场法定代表人曾凡华,该采石场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华丽、熊文涛诉被告麻城市永丰采石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华丽、熊文涛撤回起诉。审判长 郭显宏审判员 蔡永光审判员 罗 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永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