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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刑初32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谢某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7刑初3213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某,男。因本案于2017年6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刑诉[2017]30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于2017年8月30日决定中止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伟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22日2时30分左右,被告人谢某某酒后来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六约社区某休闲会所门口无事生非,持菜刀将途经此地的被害人王某1砍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提取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并以深龙检量建[2017]2956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谢某某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谢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承认控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2日2时30分左右,被告人谢某某酒后来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六约社区某休闲会所门口无事生非,持菜刀将途经此地的被害人王某1砍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物证:菜刀1把;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监控视频截图、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物证辨认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莫某1、龙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5、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7、现场勘验、辨认、提取笔录等证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当庭出示及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8日起至2018年6月27日止。)二、随案移送菜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川人民陪审员  叶丽芬人民陪审员  陈亚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梓惠 来源:百度搜索“”